云國稅發[2015]321號 2015-12-17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將省局有關貫徹落實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
(一)辦稅服務廳或指定內設機構集中受理。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原則上由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所有行政審批申請(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務大廳窗口受理)。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國稅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國稅機關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省局指定納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機關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納稅服務處牽頭)
(二)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設立行政審批指示路牌,引導申請人到窗口或大廳辦事。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統一的指示路牌樣式,設置指示路牌。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務大廳的統一要求設立指示路牌。(納稅服務處牽頭)
(三)選派窗口或大廳人員。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的業務骨干或職能部門負責人承擔窗口或大廳服務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廳人員相對穩定。(納稅服務處牽頭)
(四)公布服務規范。將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服務規范公布在醒目位置,并可以通過電子滾動屏、觸摸屏、公告欄等方式公開服務規范,接受群眾監督。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務大廳的統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務規范。(納稅服務處牽頭)
二、加快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
(一)全面實行網上集中預受理和預審查。在實行窗口現場辦理的同時,加快建立網上辦理平臺,2015年底前基本實現全部行政審批事項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查,納稅人可直接通過網上辦理平臺上傳電子材料或郵寄等方式遞交申請材料。適用程序簡便、有條件現場辦結的,可直接進行受理、審批,在送達批準文書前,對紙質材料進行驗真(形式審查)。(征管和科技發展處、信息中心、納稅服務處牽頭,政策法規處及相關業務處室配合)
(二)積極推進網上審批備案。省局結合金稅三期工程和電子稅務局建設,以昆明市國家稅務局為試點,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和查詢告知等全過程、全環節網上辦理,加快推進網上審批,穩步推進網上備案。(信息中心、政策法規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牽頭,相關業務處室配合)
三、推行受理單制度
規范填寫稅務總局制定的全國統一的行政許可表證單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即《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受理單一式三份,一份當場送交給申請人;一份隨受理資料流轉,供稅務機關內部負責審批部門掌握辦理進度;一份提供給稅務機關負責執法監督的部門備查。(納稅服務處牽頭)
四、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
(一)明確辦理時限。對于程序簡便、可現場辦結的事項,應當即時辦結;對于需要實地調查、上報審批或其他不能當場辦結的事項,應在受理單中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應在受理單中作出具體說明。(納稅服務處牽頭)
(二)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開辟“綠色通道”,對有利于自主創業和增加就業等政府鼓勵的事項,以及老弱病殘孕等有特殊困難的申請人,通過“綠色通道”優先辦理,主動服務,專人負責,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納稅服務處牽頭)
五、編制和提供服務指南
(一)編制服務指南。省局在稅務總局統一編制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基礎上,結合我省審批工作實際,編制《云南國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見附件1),明確服務指南主要內容,確保全省統一和規范執行。(納稅服務處牽頭,政策法規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處配合)
(二)提供服務指南。服務指南應擺放在服務大廳或統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眾取用,并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納稅服務處)
(三)更新服務指南。服務指南內容發生變更的,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網站或大廳醒目位置張貼變更公告,進行公示宣傳,讓公眾周知。(納稅服務處牽頭,政策法規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處配合)
六、執行審查工作細則
(一)執行審查工作細則。省局在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工作細則》的基礎上,結合審批工作實際需要,對“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查工作細則進行補充,詳見附件2《省局對總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工作細則>補充內容》。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工作細則》和省局補充意見,嚴格執行審查工作細則,對同一類申請事項,申請人條件相當、情節基本相同、性質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應當基本相同。(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處)
(二)強化責任追究。以審查工作細則為依托,明確廉政要求以及不當作為需要承擔的后果,建立稅務機關內部人員過問審批事項辦理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門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審批事項。(監察室牽頭,政策法規處配合)
七、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
(一)及時公開辦理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通過服務大廳的電子屏幕或官方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審批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辦公室、納稅服務處牽頭,相關業務處室配合)
(二)做好全程咨詢服務。通過12366熱線電話,官方網站或網上審批平臺設立在線應詢、咨詢郵箱等,提供咨詢服務。設立服務大廳的,可設專門咨詢臺,統一接受申請人咨詢;實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員負責提供咨詢服務。(納稅服務處牽頭)
八、建立申請人評議制度
(一)即時接受申請人滿意度評價。使用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由申請人在審批事項辦結后填寫,對不方便現場反饋的,申請人可根據評價表提供的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直接向稅務機關指定的舉報投訴機構反映。舉報投訴機構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評價表,定期進行實地或電話隨機抽查回訪。辦稅服務廳可以使用叫號系統的電子評價功能即時接受納稅人滿意度評價。(納稅服務處牽頭)
(二)組織召開申請人評議會。由各級國稅機關納稅服務部門組織,邀請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代表參加,聽取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審批事項數量、受理件數等實際情況確定舉辦座談會的次數,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隨時召開。對評議會上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參會申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反饋,并向社會公告。(納稅服務處牽頭)
九、工作要求
(一)按時報送審批事項辦結情況。請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大企業和國際稅收管理處等處室以及各州(市)局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報送行政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的通知》(云國稅函[2015]297號)的要求,如實填寫統計表,于每季度的首月5日以前將上一季度(第二季度已報,從第三季度開始)本部門或本系統審批事項辦結時限情況報省局(政策法規處),省局匯總我省辦結情況后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上報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處牽頭,相關業務處室配合)
(二)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請省局牽頭處室和各州(市)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改進和規范行政審批工作進展情況報省局(政策法規處),省局匯總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將工作情況上報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處牽頭完成,相關業務處室配合)
請各地將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省局(政策法規處)報告。對各地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省局將適時組織督查。
附件:
1.云南國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
2.省局對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工作細則》補充內容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