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后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修繕服務,是否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包括修繕服務在內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問: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線路的維護費,稅率是多少?
答:鐵路線路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屬于構筑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屬于修繕服務。因此,鐵路公司提供的鐵路線路維護,適用稅率為11%。
以上兩條是近日某省國稅關于營改增問題答復中的兩個回復。據說還有其他一些省市也曾這樣答復或指引:營改增后,對老項目進行修繕等,一般納稅人均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單看這兩個回復,好似沒什么問題。但我們把這結合起來,再結合相關的一些規定,會發現此問題還真不能這么簡單的說。
的確,從文字表面來看,“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包括修繕服務在內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符合現行規定。在此,我們先仔細品味一下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政策的解讀: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服務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11%的稅率,以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對于建筑工程老項目,施工方的采購可能在營改增改革試點前已經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或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很少,如果對施工方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可能導致企業稅負較高。為保證建筑業營改增改革的平穩過渡,本條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從總局以上政策解讀可以看出,主要是考慮:在建的建筑工程老項目,施工方的采購可能在營改增改革試點前已經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或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很少,也就是為了減輕為跨越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之日的建筑工程施工方的稅負,給予建筑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優惠解決辦法。
但是,相關規定寫的是“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而對老項目三種情形的著重點是“建筑工程項目開工日期”在營改增之前,再加上建筑服務的范圍涵蓋對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這樣就有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對老項目界定的時間節點是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也就是因為這個“前”字,致使時間可以無限向前延伸,而恰恰又未規定項目的完工日期,這樣就出現了這種情形,項目開工日期無限前移乃至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工的也在此列,如:
A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2013年1月30日,完工日期為2014年12月,現早已投入使用。
B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3年6月1日,已于2015年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C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5年1月5日,已于2015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D建筑工程項目就更久遠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1960年1月1日,在1962年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
E項目可能年代還遠一點,屬于明清時期的建筑,但是是否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無法查證,但可以肯定的是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施工并完工。…………
以上幾個項目,好像應該都符合老項目的規定,但,如果按照前述答復,簡單的說一般納稅人為這些老項目提供修繕服務(對這些老項目進行修繕),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那么,為這些老項目提供工程服務、安裝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是否也應該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對鐵路線路(現有的鐵路肯定不可能是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工并建成的)的維護也應當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吧。還有,現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基本應該都是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并建成的吧,那是不是意味著對只要是2016年4月30日以前建成,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此前,或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此前的項目,營改增后對其進行修繕、裝修等的建筑服務,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呢?
還有,為這些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老項目,提供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的安裝;提供鉆井(打井)、拆除、園林綠化、疏浚、平移、爆破、乃至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提供與老項目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等,又能否適用簡易計稅呢?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對于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項目提供修繕等建筑服務,這與營改增后新建筑項目應當是一樣的,如,甲建筑企業2016年9月對某早已建成并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2013年1月30日,同年12月建成)進行修繕;乙建筑企業城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9月1日的建筑項目。這兩者應該都屬于營改增以后的項目,都可以取得進項,而不存在由于營改增前已經完成或大部分完成施工,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沒有或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問題(在此不討論其他原因對稅負的影響),也應當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才合理。但是,如果按照本文前述的回復,則甲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而乙企業只能適用一般計稅。
筆者理解,制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項規定的本意,就如總局解讀所說,主要是解決跨越營改增試點之日的建筑工程施工方的稅負可能較高的問題。而出現本文所述情形,應當并非原意。
筆者愚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主要有兩點,一是建筑服務的范圍很廣,除了新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外,還有修繕、裝飾等等均屬于建筑服務;二是對適用老項目簡易計稅的對象沒有明確。
為此,能否考慮對建筑工程老項目簡易計稅的相關規定予以完善,明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的具體情形,如:只適用于符合“建筑工程老項目”三個規定條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項目本身,而不包括對這些已建成的老項目在營改增以后新提供的建筑服務。既確保相關政策的延續,防止造成導致企業稅負較高,保證建筑業營改增改革的平穩過渡,又能公平相同業務的稅負,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