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確實遭遇到困難、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業務的,要在當期的申報期內提出申請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的延期申報申請后,要調查核實后進行核準。
在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辦理延期申報的工作當中,有兩個問題難以把握:一是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二是預繳稅款如何確定。
對于預繳稅款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文規定,但有稅務總局的文件可以比照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409號)規定,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由此可見,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期限為三個月,和延期納稅期限相同。
對于預繳稅款如何確定,一般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按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確定,無上月實際繳納稅款的,綜合征管軟件(CTAIS)通行規定是按其經營期內上推不超過12個月的月均實際納稅額確定。二是對于本期經營情況變動大的納稅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當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遠遠大于比照上期稅額的預繳稅款時,延期申報則可能成為納稅人拖延繳納稅款的手段,造成國家稅款被占用。為防止此類問題發生,稅務機關在審核延期申報時,要結合納稅人本期經營情況來確定預繳稅額,對于經營情況變動大的,應合理核定預繳稅額,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并保護真正需要延期申報的納稅人的權利。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預繳稅款的結算是否涉及滯納金問題。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稅款額在規定的當期納稅期限內進行稅款預繳,延期申報期滿后納稅人要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申報、稅款結算。根據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因此,稅務機關在核準的延期內接受納稅人的申報,并進行稅款清算,對核準延期內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預繳稅款大于實際繳納稅款的只退稅不計退利息,預繳稅款小于實際繳納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