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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成交價低于市場價將核定計繳契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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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等規定,上海市地稅局日前發布《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就契稅征收管理等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房地產登記由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的,契稅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由區縣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的,契稅由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下稱主管稅務機關)。 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單位和個人(下稱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契稅申報,如實填寫申報表,并按有關規定提交申報資料。個人承受住房權屬申報契稅所需提交的資料,與申報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免認定所需資料相同的可不重復提交。 納稅人申報的房屋、土地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計稅價格。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契稅申報時限如下: (一)個人承受住房權屬的,應事先按規定辦理住房信息查詢手續。在領取《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時辦理契稅等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對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等按規定無需查詢住房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有關納稅事宜。 (二)個人承受非居住房屋權屬的,以及單位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提交申報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場辦結有關納稅事宜。 (三)單位承受房屋、土地權屬按規定可減免契稅,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后30日內辦結契稅減免稅申請事宜。其中對契稅計稅金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減免稅申請事宜,應在受理后60日內辦結。 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該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二條第(二)項有關提交“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的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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