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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的出售方是四個人,怎么交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3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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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由來,
情緒正處在拖延癥的事項繁雜心事重重但卻無法進入狀態、半天毫無進展的煩躁郁悶中,我原來的同事朋友打來電話交流業務事項:
A、B、C、D四個合伙企業與E簽訂了股權收購協議,但均在同一份合同上,總額100萬元,每個25萬元,怎么交印花稅?
我:這么弱智的問題也來討論,還有用問嗎?當然是各人交各人的,每人均按25萬元來交
朋友:但現在稅務局非讓A、B、C、D均按100萬元來繳納“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我:這不胡鬧嗎?如果是這樣,人家一對夫妻去買房子,倆口子都寫上名字,難道還把人家拆散了,讓人家每人均交一道印花稅?
朋友:好吧,我的意見和你一樣的,但你要拿出依據來,給我找個文件依據出來
我:憑什么?這個上哪里去找?稅務局說1 1=3,然后你就讓我找出1 1=2依據來,這個連陳景潤也沒有證明出來,我再度娘,也找不出來。
朋友:我現在是以客戶的身份在和你說話,找,不然算你這次咨詢又失敗了,如果老失敗的話,就危險了(附注:朋友所言不虛,我從事務所離開后,又以顧問的身份獲取了點后續期間的報酬,即東家變成了客戶,返聘)。
二、檢索與思考
1、
過后思考,感覺電話中作為反擊的夫妻買房的例子是有缺陷的,與待證事項并無關聯,因為:(1)夫妻一體,這樣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應該是共同之債、且是連帶的共同之債的合同,即雖然購房者是二個人,但權義主體上仍然是一個人即合同購買方仍然僅是一個,如此印花稅的納稅主體上僅是二人統屬一方而非可分別作為二個納稅人,這和同事電話中的例子并不相同。(2)且例子的房子應該改為是商鋪,因購買住宅是免征印花稅的。
2
、尋找依據,然后即在印花稅那些發黃陳舊且也有限的文件中尋求支撐自己的依據,尤其是那種令對方一槍斃命的直勾拳式的依據,竟然沒有,這讓我想起了視野論壇上看青島毒砂老師的帖子時學來的一個新鮮詞,稅法的“直覺困境”(應該是有“草色遙看近卻無”的意思吧)。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及其后續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
全額貼花。其中,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
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而其《施行細則》第16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
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以上均是載明按
“全額”貼花,這應該就是誤導或人家稅務方自感理直氣壯的條文依據,盡管我們可依單個出售方對其他出售方并不具有“
直接權利義務關系”上來咬文嚼字(沒有見合同原文,估計是純粹的各人自掃門前雪,對其他人的股權出售,連保人類的間接權義也沒有)。
但一想這種猶如女人街頭互毆之無其他攻防手段只是互扯頭發僵持謾罵的論辨場景,直接怯戰。
3、延伸思考:問題中的A、B、C、D四個合伙企業各自向E出售股權,但卻僅簽訂一份股權收購協議,這在合同法上屬于
聯立合同且是最簡單的聯立合同,即雖然在文本形式上是一份合同,但實際上是存在完全獨立互不相關的四個股權交易的法律關系的,即其是完全可分解為四個互不相干的合同的(比如他們向工商局或市場監管局吧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就會提交四份合同而不可能是此一份合同),只是文本上的省事和紙張上的節約而放置于一個合同之內(綠色低碳卻被多征稅,這也明顯與國家政策指向相違背吧),判斷合同數量并不能以形式上的合同文本數量為標準而應該以其中的法律關系來界定……,所以ABCD應僅以自己的法律關系中所負擔的數額即25萬元來各自交印花稅。
但此論辯場景猶如紋身的對方揮拳打來,我卻屹立宣講六道輪回立地成佛一般,搞笑。同樣直接怯戰。
4
、間接依據。問題無解,網絡瀏覽中偶然見到下文,這可能是印花稅中對前述多主體的聯立合同的唯一文件吧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
國稅地[1988]30號):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
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5
、一盆冷水。(此為敘述完整小有演義,即將其他真實事項嫁接于此,也算聯立吧)小有欣喜,快捷發給朋友,自以為已找到致勝王道:別扯那些沒用的,解決爭議、以稅收文件對稅收文件,用對手吃得懂的語言說話才是王道。
過后反饋,白搭,稅務方是個借力打力的太極高手,對方言:此文件正好反證,除銀團借款合同外,其他應稅憑證均應當由各方就其全額貼花,即無可適用的特別規定外,均執行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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