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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減免起始時間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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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一家2005年7月1日開辦的交通運輸企業,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減半征稅。我們企業2005年一直沒有發生業務,2006年才取得收入。2007年在向稅務機關申請2006年免稅優惠時,稅務人員說我們不屬于新辦企業。請問,企業所得稅減免起始時間到底如何確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批復》(國稅函〔2007〕365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這一政策只適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企業。判定納稅人能否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根據其設立時間而不是減免稅申請時間。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關于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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