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已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ㄗⅲ荷鲜龃鸢竷H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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