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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165號 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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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2006.11.16 財稅[2006]165號 備注—— 依據財稅[2011]58號 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法規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5年12月,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印發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以下簡稱原目錄)同時廢止,對依據原目錄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目錄執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發[2005]40號文件精神,現將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以下簡稱新目錄)鼓勵類目錄的標準進行審核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錄審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屬于新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外,均不再調整,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新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應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從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稅函[2009]399號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11號 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辦發[2001]73號 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 財稅[2007]65號 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國發[2007]39號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財稅[2006]165號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 國發[2000]33號 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 國稅發[2002]47號 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 財稅[2001]202號 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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