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我企業是一生產型企業,一員工因工傷產生支出90多萬元,請問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回復:參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2]135號)中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向因工傷、殘、死亡的職工及家屬支付的工資、各種補貼和補助等福利待遇,允許稅前扣除工傷支出。及《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2004年)》(穗地稅發[2004]220號)文件的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傷事故,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屬于醫療費用的,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作為責任人而向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如客運企業對承運的旅客、施工企業在露天施工時對過路行人的傷害等)支付的賠償款,可以在稅前扣除。
相關法規——甬地稅一函[2010]20號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以上規定,因工傷賠償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及在應福利費中列支的醫療費用外,可以在稅前扣除。相應憑證后應附: 1、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盡量及時取得相關的事故鑒定證明以證明事故的真實性。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2、按照當地政府的相關文件制定賠償辦法并與職工簽訂相關賠償協議。 3、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賠償標準。 二、問題內容: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支付的賠償款能否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問題回復: 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工傷事故賠償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對應當由當事人個人賠償的部分企業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事故鑒定證明、交管部門處理意見,勞動仲裁協議或法院判決材料,與職工簽訂的賠償協議,支付記錄等。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部門支付。對企業超過規定范圍、標準給予的賠償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無錫地稅 三、咨詢標題:工傷補償稅前扣除 我公司車間人員工作時發生工傷,未經傷殘認定和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公司與該職工鑒定工傷賠償協議,支付該職工工傷補償1萬元,能否憑該賠償協議稅前扣除?是否一定要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取得仲裁協議?時 間:2014-02-19 答復內容 您好,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實際負擔的工傷補償支出憑補償協議及相關證明可以在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回復人:寧波市國家稅務局12366咨詢員 時 間:2014-02-20 相關問題解答—— 合理工傷補償可以稅前列支<上海稅務> 工傷賠償支出企業所得稅前該如何扣除? <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