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對其審核后發現,企業財務有員在增值稅計算與繳納方面不存在任何的差錯。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水平較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產品的增值率水平較高,其產品的增值率超過了36%、購進貨物的抵扣率不高于63%。按照流行的有關增值稅兩類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思路,即“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進行籌劃,納稅人應當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鑒于納稅人設立已經多年,并且已經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而,只能采取分立策略,即新設立一家企業,將現有企業的一部分業務轉移至新設立的企業,如此,原先企業每年實現的130萬元左右的銷售收入就可被一分為二,每個企業的年銷售收入都不超過80萬元,就可以滿足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進而企業也就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了,也就可以獲利增值稅納稅籌劃收益。
但是如果企業選擇分立,那么,相關業務就可在兩企業間平均分攤,兩企業都會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其進項稅額雖然不能抵扣,但其適用稅率將從17%下降到3%,如此,企業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4.05萬元(135×3%),少繳納稅款2.99萬元(7.04-4.05)。與籌劃前相比,企業可以少繳納增值稅稅款近3萬元,稅負率下降2個百分點,可謂納稅籌劃效益明顯。
在上一案例中,我們已經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與“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作了分析,得出的結論就是這兩種納稅籌劃方法所假設的前提條件是不存在的,而且的實踐意義并不大,特別是在企業設立階段,其籌劃的可行性幾近于0。那么,上述通過企業分立實施納稅人身份籌劃的思路與方法是否可行呢?是否在于這種方法不具有實踐意義呢?
對于一個已經設立并且經營多年的企業來說,由于其采購對象與銷售對象都已經相對固定,而且根據一段時間內的采購與銷售收入狀況,可以測算出其貨物地增值率,也可以計算出其商品的抵扣率。所以,只要政策允許,其籌劃應當是可行的。
那么,現行的稅收政策允許納稅人通過企業分立來實現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轉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第十二條也重申上述規定。
既然稅法已經明確規定,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之后是不能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那么,納稅人分立籌劃的結果只能有一個:繼續存在的企業將仍然按照一般納稅人征稅,只有新分立的未超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條件的企業才可以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如此,納稅籌劃的效果將大打折扣。對此,我們仍以上述案例中的數據為例進行比較和分析。
為了比較,我們需要假設企業2011年的銷售收入與采購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原企業與新分立企業之間平均分攤。如此,存續企業仍然按照一般納稅人征稅,其繳納的增值稅為:
135÷2×17%-15.91÷2=3.52(萬元)
新分立企業可以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
135÷2×3%=2.025(萬元)
企業整體的稅收負擔為:
3.52+2.025=5.545(萬元)
實際只比籌劃前少繳納稅款1.495萬元(7.04-5.545),籌劃后的稅收負擔為4.11%(5.545÷135)。
有會有人提出:將納稅籌劃方案向前延伸——原企業注銷,重新設立兩個獨立的企業,不就可以讓兩個企業都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么?
這種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請注意,任何一項納稅籌劃都是追求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的,都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稅種的負擔。將原企業注銷,并重新設立兩個企業,確實能夠保障兩個企業都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而實現增值稅的納稅籌劃。但會造成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提前繳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一個企業注銷,應當計算繳納兩道企業所得稅:其一是就其當年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其二是就其整個生產經營期間的所得,即清算所得計算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在繳納兩道所得稅,將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兩道企業所得稅與一道個人所得稅將使投資者失去相當一部分資金,失去獲取更多利潤的機會。
事實上,除了失去部分資金以及獲利機會之外,所謂的分立籌劃思路還將直接導致納稅人的兩大損失:
其一,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將不能開具適用17%的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原先與其交易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其不能再提供抵扣17%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而不再與其進行交易。如此,企業的銷售收入規模將會下降,收益也會隨之下降。
其二,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由于購進貨物中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而其實際收益也會大幅度下降。我們不妨以本案企業2012年的數據為例進行計算和分析。
1.企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其收益為:
135-105=20(萬元)
2.企業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其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因而其實際收益僅為:
135-105-15.91=14.09(萬元)
換言之,如果按照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的籌劃建議開展納稅籌劃,那么企業將少繳納增值稅2.99萬元(135%×17%-15.91-135×3%),但是企業的現金流入量卻會減少5.91萬元(20-14.09)。
最終的結論只有一個:所謂分立籌劃根本無法實現籌劃目標,而注銷并重新設立企業的思路也不能使企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