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其中,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用于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用于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紅字(負數)發票。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增值稅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專用設備是指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稅控盤(金稅盤)和報稅盤(以下簡稱“稅控盤系列產品”),其中稅控盤用于開具發票,報稅盤用于領取發票、抄報稅、退票和變更發行信息。專用設備由國家指定專營。
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一般性設備。
三、一般納稅人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附件)向技術服務單位購買專用設備。稅控盤(金稅盤)和報稅盤的國家核定價格分別為490元/個和230元/個。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出現跨區遷移情形的,原有專用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四、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稅控盤系列產品的技術服務時,按核定的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標準收取技術維護費。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統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憑第一套產品有效服務期內的繳費發票復印件減半繳納技術維護費,多套產品可不屬于同一家技術服務單位銷售。
五、一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和《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注冊發行,載入增值稅發票的購票限量、最高開票限額、開票機數量和購票人員等授權信息。
授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辦理變更發行;需要注銷的,應結清并申報專用設備中已開具發票信息,繳銷未開具空白發票和專用設備(跨區遷移除外),申請辦理注銷發行。
六、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按價稅合計數全額抵減,當期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上述增值稅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已經在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可以繼續使用,其中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在保修期后出現損壞需要重新購買的,應選擇稅控盤系列產品。
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的管理要求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在未調整前,繼續沿用現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文書。
九、一般納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稅稅控系統,違者依法承擔責任。
十、我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由福
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由福建百旺金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原《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閩國稅公告[2012]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