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信用為M級的新辦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2、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是代開普票時不征稅,還是先征后退?
答: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征收增值稅。
3、滴滴等平臺的開具的旅客運輸普通電子發票是否可以抵扣?企業使用網約車軟件取得的普通電子發票是否可以進行抵扣?
答:現行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暫允許按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因此,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現行發票開具相關規定執行。
4、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轉登記前已報稅未開票業務并發生退貨行為的,轉登記后如何開票?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后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6、2019年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數據為什么結轉不過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所得額。因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為確定金額。企業在進行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若尚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則無法確定。企業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預繳申報前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
7、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8、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如何繳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第三條規定,關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9、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1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是否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11、單位為員工報銷隨機票購買的航空意外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取得的保險費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航空意外保險支出,不屬于個人所得,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12、稅率調整后納稅人開具原稅率發票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十三、關于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附件2),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3、以前年度調增的資產減值準備金(壞賬準備),在本期壞賬核銷,需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怎么填寫才是最正確的?
答:以前年度調增的資產減值準備金(壞賬準備),在本期壞賬核銷,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2018年修訂》之《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應根據具體的資產損失類型,選擇對應行次填報。
14、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15、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15%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16、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是否還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八、關于取消建筑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8、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適用該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仍然符合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但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可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19、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具體應該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
第九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一、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機票款進項稅計稅基礎為(票價+燃油費附加),民航發展基金能納入進項抵扣范圍嗎?
答: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是分別列示的。其中,民航發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則,上環節征多少,下環節扣多少,上環節不征稅,下環節不扣稅。因此,民航發展基金不應納入進項抵扣的范圍。
21、哪些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可以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第二條規定,優化稅務注銷即辦服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
……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22、租金收入分攤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規定。在執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考慮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為充分釋放政策紅利,也為了促進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攤適用免稅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此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