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外,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營改增應稅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及查補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試點實施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已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提供應稅服務的,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個人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附件一),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三、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并提出申請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并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向主管國說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與應稅服務年應稅銷售額有一項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納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若每種業務的年應稅銷售額均未超過各自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則除非納稅人主動提出申請,國稅機關不得將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六、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除按稅法規定處罰外,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本公告僅適用于山西省營改增試點行業實施前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特此公告。
附件:
1、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