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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末計算所得稅的預提費用處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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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問題:我公司2007年度預提銀行借款利息116萬元(即為2007.12.21——2007.12.31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按銀行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以上借款利息在2008年1月21日(短期借款部分)和2008年3月21日(中長期借款部分)支付,由于我省稅務部門對以上事項的所得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我公司在2007年度的所得稅匯算中是否要將以上利息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請批示! 附:一、企業年末計算所得稅的預提費用處理問題[2004年01月01日]本刊2000年第七期“答你所問”第八個問題解答刊登后,不少讀者來信反映解答的處理值得商榷,并對此問題進行了討論,為將這個問題準確地根據法規處理和更好地理解,現將這些來信刊登如下,并對此問題重新解答,在些順向湯京麟、郝先恩等同志關心本刊的讀者致以衷心的感謝?! ”救嗽凇掇k稅園地》2000年第七期“專家信箱”專欄的第八問的解答有不當之處,在此對湯京麟先生、郝先恩先生等同志的來信指教表示感謝。莫英澍同志對該問題重新解答如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84)財稅字第10號的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都應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把預提的費用直接列為成本、費用開支,對已經預提的費用,凡已發生,并應由本期負擔的,準予按實際發生數計入本期的成本、費用,如果是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應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年終有余額的,應并入當年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你公司本年度預提費用余額153萬元,主要是利息和租金支出,由于當期已實際發生,而因資金緊張而未能按時支付,在年終時,可將預提費用余額的153萬元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無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復:如在2007年度申報前實際支付借款利息并取得合法憑證,則不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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