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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人所得稅預征率為1.5%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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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于日前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明確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下稱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 公告指出,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該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同時廢止。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 “四、關于貨運發票開具問題 (一)按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凡按規定應當征收營業稅,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附加費。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清算。但代開票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在代開票時已征收的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征或者免征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以及高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稅款,在下一征期退稅。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二)提供了貨物運輸勞務但按規定不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憑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在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車籍地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 (三)《試行辦法》第七條有關代開票納稅人在申請代開票時須提供《代開票納稅人資格證書》和承運貨物時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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