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局管轄的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
(一)凡在納稅年度內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盈利或虧損,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通過互聯網申報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上門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于辦理申報時一并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會計報告;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特殊重組的,應按照《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7.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應就其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并按獨立交易原則對關聯交易作自我調整;
8.參與匯算清繳的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事項
(一)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登記開業的各類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在2013年度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及年度納稅申報。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應按稅法規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補)稅額,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還應報送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三、為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我局倡導納稅人依據自愿原則,委托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涉稅鑒證業務,并在匯算清繳申報時提供相關鑒證報告。對納稅人2013年度所得稅的申報資料,我局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我局進行稅務檢查選案的參考依據。
四、納稅人如未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2013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報送匯算清繳有關資料,我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致電深圳地稅咨詢熱線12366,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