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部稅收程序性法律,稅收征管法與稅收實體法建設一樣,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
上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在建立涉外稅收體系和大規模恢復、重建工商稅制以后,相比較而言,稅收征管制度已顯得落后。
為了配合稅制改革,針對稅收征管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1985年5月,全國第一次征管工作會議召開,拉開了我國稅收征管立法的序幕。這次會議確定了建立科學嚴密征管體系的戰略目標,并修改了工商稅收征管條例(草案)。
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凡稅務機關主管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都應按該條例的規定執行,由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納稅人和代征人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征、代扣、代繳義務。各種稅收的征收和減免,必須按照稅收法規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執行。該條例的發布,使稅收征管有了統一、規范的標準和方法,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但是,該條例畢竟只是一部行政法規,而且是該領域初次立法,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其弱點逐漸顯現出來。比如,該條例僅適用于國內稅收的征收管理,內外政策不統一,不利于實際執行;對納稅人出現的新經營方式,缺乏必要的控管措施;行政執法權缺位,對抗拒不繳稅者,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措施;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等。
因此,從1989年開始,國家稅務局便開始研究通過人大立法解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經過幾年的準備工作,國務院于1992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稅收征管法(草案)。同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重大突破,標志著依法治稅前進了一大步,這對于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1993年我國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稅制的總體方案和各項具體措施,從1994年起全面實施新的稅收制度。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如開征增值稅,推行分稅制,稅務機構分設,再加上外部環境的變化,使稅收征管法出現了新的不適應。具體表現在:納稅人的權益保障難以落實,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不夠規范,稅源難以控制,部門協稅不力,稅務執法手段落后、剛性不足,稅款流失情況嚴重。這都需要修改稅收征管法。
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稅收征管法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而大規模修訂稅收征管法的調研工作于1996年下半年展開。
經過反復論證和修改,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稅收征管法作出較大幅度的修訂。此次修訂貫徹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精神,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在內容上有五大變化:一是增加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的稅源管理措施;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執法主體的地位,強化了執法手段和措施;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稅違法行為的措施,加大了打擊偷逃騙稅的力度;四是大量增加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納稅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內容和條款;五是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對此次修法給予高度評價:“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經常委會四次審議,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也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對于保障國家稅收,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調節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的意義。”
經過此次修訂,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稅收征管法為核心,以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為輔助,以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
現行稅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經濟生活已發生深刻變化,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趨勢日益明顯,納稅人的涉稅活動更為復雜,納稅人權益意識不斷增強,現行稅收征管法已經難以適應稅收征納環境的變化。
此外,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進一步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法與新近實施的相關法律制度不銜接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修改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為稅收發揮職能作用奠定更好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