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10]52號 2010-12-29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稅局稽查局、省地稅局稽查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省內建筑企業跨市、縣(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應在外出施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省內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別向項目部所在主管國、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建安行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