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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財稅[2014]15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12/31 來源: 閱讀次數: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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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4〕15號 2014-06-27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申請程序 符合財稅〔2014〕13號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財稅〔2014〕13號第二條規定的級次,向本組織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同時,非營利組織應將免稅申請及相關材料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申請時間 初次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復審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有效期內最后一個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三、申請材料 (一)財稅〔2014〕13號第三條第(一)至(七)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 (三)申請復審的非營利組織,需在申請報告中包含以下內容: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組織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開展情況及享受的優惠稅額,獲得免稅資格對組織經營和活動的影響等。
(四)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項 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核確認,原則上每年定期集中審核確認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請截止日起,財政、稅務部門原則上在60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完畢。 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屬于國稅部門主管的,由財稅〔2014〕13號第二條規定級次的財政、國稅部門聯合審核和公布;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部門主管的,由財稅〔2014〕13號第二條規定級次的財政、地稅部門聯合審核和公布。 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獲得免稅資格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財稅〔2014〕13號第五條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附件: 非營利組織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
非營利組織名稱 住所 登記管理機關 業務主管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及電話 是否符合財稅[2014]13號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是;□否 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申請前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元/年) 申請前年度工作人員平均薪金水平 (元/年) 工作人員福利發放依據規定 本非營利組織承諾:以上信息真實、準確。 非營利組織(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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