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規定,現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管理的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免征消費稅資格備案管理
(一)利用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納稅人,可在辦理增值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備案的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備案表》(見附件1);
2.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的工藝設計方案、工藝流程以及相關生產設備情況;
3.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物料平衡圖,標注每套生產裝置的投入產出比例及年處理能力;
4.原料儲罐、產成品儲罐和產成品倉庫的分布、用途及儲存容量的相關資料;
5.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生產裝置的全部流量計的安裝位置圖和計量方法說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測量和計算方法等;
6.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
7.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如在辦理增值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備案時已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了上述資料,可不再重復提交。
(二)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備案資料進行審查后,確認納稅人免征消費稅資格。未經資格備案的納稅人,不得免征消費稅。
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備案資料后的一個月內,應對納稅人備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
(三)納稅人已備案的單位名稱、產品類型、原材料類型、生產裝置以及資質證件等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于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事項變更。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將資格備案信息(包括已備案、變更和注銷)上報市州國家稅務局,市州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的6月、12月底前匯總上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廢棄動植物油原料的核算管理
納稅人購買廢棄動植物油必須取得銷售方開具或國稅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核算憑證,填開的發票項目必須齊全、內容真實。納稅人對其使用的廢棄動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應按類分別核算,設置廢棄動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明細賬。分別建立廢棄動植物油購進、庫存和使用臺賬,其主要內容包括日期、品名、數量、金額等。
納稅人應按月填制《廢棄動植物油及其它原材料耗用情況表》(見附件2),并作為消費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一并報送。
三、對純生物柴油產品質量達標的監管
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納稅人必須取得四川省具有產品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參見《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的附件)出具的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的檢測報告。單一生產純生物柴油的納稅人,每半年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檢測報告;生產生物柴油的同時又生產其它油品的納稅人,按季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質量檢測報告。
納稅人與主管國稅機關在生物柴油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上發生爭議的,納稅人應根據主管國稅機關的要求對其產品進行抽檢。檢驗樣品由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技術人員共同實地提取樣品一式兩份,經雙方確認簽封,其中一份交由已出具檢測報告以外的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另一份由主管國稅機關留存。檢測報告由納稅人提供給主管國稅機關。
四、免稅條件審核與檢查
主管國稅機關應嚴格對納稅人是否符合免征消費稅的條件進行審核。對單一生產純生物柴油納稅人的免征條件每半年審核一次,對既生產純生物柴油又生產其它成品油產品納稅人的免征條件每季審核一次。
審核的重點:一是審核相關數據和標準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耗用的廢棄動、植物油是否達標,計算數據來源是否正確;二是審核申報數據的邏輯性是否正確;三是審核免征消費稅與增值稅退稅的情況是否相符。審核中,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免征消費稅的稅收優惠,對已經免征的消費稅要如數追繳入庫。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主管國稅機關應不定期的對納稅人收購、耗用廢棄動植物油情況、享受免征消費稅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本公告從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備案表(略)
2.廢棄動植物油及其它原材料耗用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