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中國稅務報·納稅服務專刊》的政策解讀版刊發了《認繳不出資,會影響企業部分費用稅前扣除》一文,詳細介紹了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實施后,企業股東認繳不出資對稅前扣除的影響。那么,如果企業的股東在5年內全額繳清認繳的注冊資本,后續還有哪些需要辦理的涉稅事項呢?
無須變更工商登記
企業股東繳清認繳的注冊資金,公司注冊資本未發生變化,無須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由此可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屬于市場主體登記事項內容之一。
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可以實繳,也可以認繳。登記機關只需要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因此,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發生了變化,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企業股東由認繳變為實繳,企業登記信息中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并未發生變化,不需要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也無須提供驗資報告。
認繳資本到位后,需要根據規定進行公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第十條第(一)款明確,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到股東實繳資本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添加實繳出資信息。
無須變更稅務登記
從2015年開始,企業申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即實行了“三證合一”制度,由工商部門發放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也就是說,認繳資本到位后,企業無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二)住所、經營地點;(三)登記類型;(四)核算方式;(五)生產經營方式;(六)生產經營范圍;(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八)生產經營期限;(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同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由此可見,稅務登記內容中包括企業的注冊資本,而當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時,才涉及變更稅務登記。認繳資金到位后,不涉及注冊資本變化,企業無須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重點關注印花稅處理
認繳資金到位后,企業財稅人員還需要進行相應的財稅處理。其中,在會計上,當收到股東繳清的認繳資本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等,貸記“實收資本”。在稅務上,需要重點關注印花稅的處理。
根據印花稅法,企業在實際收到股東繳清的認繳資本后,需要按照實繳資本萬分之二點五計算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小型微利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減半征收)。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需要關注印花稅的繳納時間。印花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進一步明確,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以筆者所在的湖北省為例,《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2〕5號)明確,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于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如果是湖北的企業,在認繳資金到位后,應當在次年1月15日內申報繳納印花稅。筆者提醒,不同地區的企業,在收到股東繳清的認繳資金后,需要根據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及時繳納相應印花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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