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災等原因導致車輛報廢后,已繳的車船稅能不能退?昨天,記者從寧波地稅部門了解到,車主可憑相關證明,到當地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車船稅。
近期寧波經歷臺風“菲特”,其間部分車輛遭遇水淹后報廢。據悉,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報廢的,納稅人可以憑車輛管理部門開具的車輛報廢證明(即《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以及完稅憑證,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舉例而言,一個車主繳納的車船稅是今年12月到期,但在今年10月份,其車輛遭遇水淹報廢,那么在車輛管理部門開具了報廢證明后,即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還10月至12月的車船稅。
另外,全損車輛如果符合報廢、滅失等稅法規定條件的,可憑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報廢、滅失證明,按規定辦理退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全損車輛若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或未辦理報廢、滅失手續的,則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報廢、滅失情形,不能辦理退稅。
辦理報廢車輛退稅,納稅人需要提供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報廢證明、稅務登記證或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交強險保單(或副本)復印件、車船稅發票聯(或財務聯)復印件和銀行賬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