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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居住期限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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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國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納稅人,從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工作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工作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如果這個外籍居民納稅人從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納稅,并從再次工作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囊陨嫌嘘P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期限的規定中,有以下幾點請確認: 1.“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工作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是否指如果當年有一次性離境超過30天,或全年超過90天就可以算做不滿一年? 2.“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工作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是否從第六起每年都必須不滿一年,才可以不申報境外的收入? 3.“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納稅,并從再次工作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是否指第六年起一定要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才可以重新計算五年的期限? 答:問題所提及法規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的規定。該文件規定: 一、關于五年期限的具體計算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 《?、關于個人在華居住滿五年以后納稅義務的確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虼耍绻撏饧藛T在境內一次性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超過90日(有稅收協定的,超過183日),則屬于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虼?,從第六年起,每年都必須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申報個人所得稅。 3、問題所述的規定有誤?!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此問題的理解為,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有稅收協定的,為183日),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撏饧畟€人應在第六年起以后,必須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工作不足90天(有稅收協定的,為183日)的,才可以再次從居住滿一年的年度里重新計算五年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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