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文件
?。ㄒ唬?span style="color:#ff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規依據。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ㄈ?span style="color:#ff0000;">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總局令2014年第35號)是有關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政規章。
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ㄋ模?span 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是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規范性文件。
該文件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法規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規定了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法規的標準執行: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規定,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行業文件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六條規定了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ǘ?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代扣的施工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對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單位,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ㄈ?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對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年度終了后,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ㄋ模?span style="color:#ff0000;">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二)類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ㄎ澹?span 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四條規定了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三、地方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3.國家稅務總局荊門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6.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7.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8.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9.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公告
10.《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11.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12.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等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
13.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14.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號)
15.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7號)
16.安徽省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以上是官網公開的各省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文件,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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