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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收取分攤服務費的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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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或費用。外商投資性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其服務收入收費不是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確定該項服務總收費額,以比例分攤的方法確定每一子公司應付數額的,分攤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務的子公司間總投資額、注冊資本、銷售收入、資產等參數項確定。上述參數項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外商投資性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2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商投資性公司需要改變服務費分攤比例參數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為其多個子公司提供服務,其服務收入收費是否采取按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確定該項服務總收費額,以比例分攤的方法確定每一子公司應付數額; 2.企業變更參數項的原因是否確實成立; 3.企業變更后的參數項是否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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