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函[2006]123號 2006-07-13自治區地稅局:
報來《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寧地稅發[2006]13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允許在個人所得額中扣除一定公務費用標準后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扣除標準為:
以現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200元;憑票報銷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800元。
憑票報銷的費用包括:
燃油(燃氣)費、保險費(個險、車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養路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