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4〕257號 2014-05-09惠州市國家稅務局:
《惠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稅務上申請新增中山TCL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為集團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請示》(惠國稅發〔2014〕30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惠州TCL家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家電集團)持有TCL空調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空調)55%股份,中山空調全資控股中山TCL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制冷),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對控股股東的有關規定,中山制冷不屬于TCL家電集團的控股企業。
中山制冷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款以及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我局不同意中山制冷認定為TCL家電集團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