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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若干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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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若干問題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05-0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政放權、精減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文件精神,結合《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及《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相關要求,現將財產行為稅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減免權限問題 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進一步下放省、市級審核權限,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一)資源稅困難及災情減免,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不再上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納稅人申報房產稅困難減免,申請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申請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但市州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 (三)納稅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申請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土地增值稅批準類、核準類稅收優惠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直接辦理,不再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核。 (五)耕地占用稅核準類稅收優惠由批準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地稅局核準。 (六)契稅核準類稅收優惠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直接辦理,不再報上級稅務機關核準。 二、關于減免稅申報資料 納稅人享受稅收減免,應當按照現行《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規定,報送相關資料。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困難及災情減免,報送資料如下: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3.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報表。 4.納稅人因災情申報減免稅,應提供能夠證明納稅人受災的書證、物證及其他相關證明。
5.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資料。 三、加強后續監督管理 減免稅作為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事關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地稅機關在辦理時,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加強宣傳和解釋,優化納稅服務,及時讓納稅人知曉辦理減免稅事項的相關政策、流程和要求,同時提高辦事效率,通過實行網上審批制度,簡化減免稅審批手續,方便納稅人辦理,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 稅收減免權限調整后,各級地稅機關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管理辦法,明確后續管理措施及其要求,加強對減免稅審批的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后續監督制約機制,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報批類減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6日《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若干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 按照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減免稅管理工作實際,省局出臺《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內部審批權限、申報減免稅資料、加強后續管理等3個方面的政策。現解讀如下: 一、進一步下放審批和核準權限 《公告》對財產行為稅核準類稅收優惠除耕地占用稅外全部下放至縣一級稅務機關辦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明確耕地占用稅核準類稅收優惠由土地管理同級地稅機關辦理。《公告》將資源稅困難及災情減免、土地增值稅減免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縣一級稅務機關。同時,為了防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濫用,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公告》對房產稅困難減免年減免稅額30萬元以上的審批,賦予市州地稅機關一定的職責權限,只對其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即:對于納稅人年減免稅額30萬元以上的房產稅困難減免,市州局可以自行審批,也可以下放至縣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公告》對年減免稅額30萬元以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明確由縣一級稅務機關直接上報省局審批,既減少審批環節,又便于加強監管。 二、精減減免稅申報資料 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相關要求,《公告》將納稅人申報困難及災情減免的資料由原來的9項精減為5項,切實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公告》明確納稅人申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困難及災情減免,只需要填報《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證明納稅人確有困難的相關材料(受災企業應提供受災情況證明資料)。其他財行稅減免稅事項應報送的資料按《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和《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要求報送。 三、要求切實加強減免稅后續監管 《公告》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了進一步規范減免稅管理要求,主要強調其統籌和監管職責,對負責減免稅審批和核準的稅務機關,要求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切實做好減免稅審批、核準工作,既要做到審批嚴格規范,又要方便納稅人辦理。 四、關于《公告》的執行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規定,《公告》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對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礙執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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