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能否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能否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參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事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規定,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增值稅納稅人,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的認定條件的,經申請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限量供應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增值稅納稅人,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條件的,經申請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到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