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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舊設備方案三選一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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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舊設備方案三選一 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4月,公司清理出已提足折舊的不需用固定資產5件,共計資產殘值200萬元。公司擬對這部分資產進行處理,經市場調查,財務部拿出了三種方案:第一種方案是作為固定資產直接對外銷售,公司可凈得150萬元;第二種方案是將固定資產作為廢舊物資拆解后再銷售,預計可取得銷售收入180萬元,但公司需另付拆解費20萬元。兩相比較,公司領導傾向于第二種方案,但對拆解后銷售收入是否要按17%的法定稅率繳納增值稅,公司財務人員心里沒底。 于是該廠邀請專家對兩種方案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如果企業直接銷售已經使用的舊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該公司銷售的殘值固定資產符合上述條件,可以按規定暫免繳增值稅。可凈得利150萬元。 如果公司將殘值固定資產進行拆解,產品的屬性和使用價值都發生了變化,拆解后的廢舊材料已不屬于固定資產了,而是屬于舊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公司銷售舊貨應繳納增值稅3.46萬元[180÷(1+4%)×4%÷2]。按第二種方案,公司耗用稅收成本3.46萬元,可凈得利156.54萬元(180-20-3.46)。 第三種方案是與需要拆解固定資產的客戶按拆解后價格即180萬元簽訂固定資產銷售合同,同時再與其補簽一個20萬元的委托拆解勞務合同,在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拆解勞務應繳納的稅金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這樣,公司既可以取得180萬元的銷售收入,又可以避免繳納舊貨銷售的增值稅,公司需要負擔的只是20萬元的勞務服務應繳納的1萬元(20×5%)營業稅。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稅收成本1萬元,可凈得利159萬元(180-20-1),相比第一種方案多獲利9萬元,比第二種方案節約應繳稅金2.4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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