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22備注——依據新地稅函[2007]382號新疆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本法規自2007-7-17起全文廢止。
針對近年來基層稅務機關在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和反映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精神,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區局。
一、承包承租經營者按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應取得的承包。
二、對于一些單位平時給職工只發一部分工資,年終根據職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及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一次性發給職工的收入(包括實物、有價證券),應區別以下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
1.年終一次性發給職工的工薪收入僅屬于補發職工應得的工資部分,應將其分攤到補發工資所屬月份,按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年終一次性發給職工的收入中(包括實物、有價證券)除應補發給職工應得工資以外的部分,一律按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規定(國稅發[1996]206號通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兵團農牧團場和國營農、林、漁、牧場對于機關工作人員、后勤服務及其他人員采取本條所述情形計發職工報酬的,也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人壽保險公司聘用的人壽保險營銷人員按規定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傭金或收入,可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費用扣除標難暫定為其取得傭金收入的40%,由支付傭金收入的保險公司按月代扣個人所得稅。
四、離退休人員再次就業取得的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6]1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