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總分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以問答形式進行梳理,一共歸納了37問。本專題將持續更新完善,歡迎關注小穎言稅,轉載請注明來源。
企業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什么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了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四、哪些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征收管理不適用57號公告?
5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匯總納稅企業實行什么樣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5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六、什么是二級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有哪些?
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
(1)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匯總納稅企業如何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八、總分機構預繳稅款是如何規定的?對于分支機構少繳稅款,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九、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分機構各應報送哪些資料?
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十、匯總納稅企業應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一、匯算清繳時總分機構應報送哪些資料?
(一)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二)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三)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十二、匯總納稅企業如何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一)根據《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規定,執行57號公告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57號公告征收管理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總機構在預繳時填報A202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年度申報時填寫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總機構填報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十三、分支機構如未按規定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同,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總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公式是什么?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十五、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二)計算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十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計算確定后,一般當年不作調整,除了哪些情形?
(一)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七、企業職能部門什么情況下可視同二級分支機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八、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是指什么?
(一)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
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二)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十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如何計算分攤稅款?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二十、分支機構所在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審核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等,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并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復核并函復復核結果的,上級稅務機關應對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繳納稅款。
二十一、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應如何處理?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
二十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備案內容各包括哪些內容?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或分支機構注銷了怎么辦?
(一)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二)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十三、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應如何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并認真研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八條規定,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
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如: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當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而享受優惠事項的,由該分支機構負責歸集并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并同時將其留存備查資料的清單提供總機構匯總。
二十四、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何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對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上述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
二十五、非法人分支機構什么情況下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57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十六、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二十七、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分支機構所在地應如何加強后續管理?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批(核)、備案管理,并通過評估、檢查和臺賬管理等手段,加強后續管理。
二十八、匯總納稅企業查補的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補繳?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可以對企業自行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實施稅務檢查。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的50%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具體的稅款繳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各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二十九、二級分支機構查補的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補繳?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可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
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具體的稅款繳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二級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三十、稅務機關應將匯總納稅企業的哪些信息定期分省匯總上傳至總局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交換平臺?
稅務機關應將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有效證明情況及分支機構審核鑒定情況、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企業所得稅款入庫情況、資產損失情況、稅收優惠情況、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稅務檢查及查補稅款分攤和入庫情況等信息,定期分省匯總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交換平臺。
三十一、匯總納稅企業能否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57號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十二、居民企業在同一省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征管?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三十三、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所得稅征管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
(一)跨地區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管,依據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處理,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文件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應當自年度終了5個月內,匯總計算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
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就地預繳、匯算清繳
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注:以福建為例,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三十四、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接受應稅服務發生的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另,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增值稅
三十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十六、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到其分支機構用于銷售,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三十七、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由集團內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請問該業務應如何結算款項和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
A公司總部位于上海市,分別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個分公司,A公司適用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政策。2015年度財務報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個分公司資產總額、營業收入、職工薪酬的比例分別為:50%、20%、40%。成都分公司適用西部大開發15%稅率優惠政策,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稅率均為25%。假設2016年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2億元,成都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是多少?
解: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76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76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一步:A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20000萬
第二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1、各分公司分攤50%應納稅所得額=20000×50%=10000萬
2、計算成都分公司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計算成都分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10000×0.36=3600萬
第三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1、成都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3600萬×15%=540萬
2、其他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0000-3600)×25%=4100萬
3、應納所得稅總額=4640萬
第四步:分攤應納企業所得稅
1、各分公司分攤50%的應納企業所得稅=4640×50%=2320萬
2、成都分公司分攤應納企業所得稅=2320×0.36=83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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