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其格式和填開要求除不定期換版外是相對固定的,填開內容必須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相關,發生生產經營項目范圍內的業務可自行開具發票,超出生產經營項目范圍以外的業務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相應業務內容的發票,收到填開內容與開票方生產經營項目不符的發票是不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的,也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醫療票據的格式和填開內容也是如此。
1、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70號)規定,醫療收費票據的具體格式是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印制,并套印有具體監印部門(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監制章,其格式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項內容。
2、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的《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73號)要求,醫療機構在門診、急診、急救、體檢以及患者住院過程中收取診察費、檢查費、化驗費、治療費、手術費、床位費、護理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藥事服務費、一般診療費、急診觀察費、住院收費以及其他門診費用時,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并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
也就是說,醫療收費票據的格式和填開內容是固定的(不定期換版的情況除外),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填開、使用醫療收費票據,納稅人收到格式或者填開內容不符合規定的醫療收費票據,應拒絕支付或者報銷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