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94號)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地稅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家庭所在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納稅人進行契稅納稅申報時,凡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的書面查詢結果為無住房的,可以將此次申報納稅的房屋認定為家庭唯一住房,按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書面查詢結果的有限期限為30天。
對個人婚前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進行納稅申報的,可按照財稅[2010]94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三、關于“兩稅”減免管理
(一)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財農稅[2004]789號)的規定,“兩稅”減免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報省地稅局審批;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房地產分析合并、房屋拆遷、房屋贈與的契稅減免,以及農村居民建房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等政策規定明確、易于把握的減免事項,實行即時審批;其余減免事項均由各級地稅機關實行程序審批。
(二)實行逐級備案制度。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省地稅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省地稅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報省地稅局備案;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報省地稅局備案。
四、關于“兩稅”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納稅申報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
五、關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契稅政策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房屋的,對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重新承受房屋價值與拆遷房屋價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應繳納契稅;以拆遷補償款購置住房的,對被拆遷房屋的個人重新承受住房價格與拆遷補償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應繳納契稅。
重新承受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市、縣范圍內,按照財稅[2010]94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享受上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契稅優惠政策的主體,應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房屋拆遷安置證中列明的被拆遷人或者補償安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