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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辦發[2010]11號 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政府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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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政府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若干意見 松政辦發[2010]11號 2010.10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富民強縣的基礎性產業,在提供勞動就業,增加縣財政收入、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為規范和加強建筑稅收征管,進一步促進我縣建筑業發展,根據《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9〕52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08〕10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規范建筑業企業的稅收征管。鼓勵建筑業企業建賬建證,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虧損)。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企業,稅務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范圍內,結合我縣實際,就低核定應稅所得率。 二、為確保建筑市場競爭公平、公正,實現市場規范管理,保證稅負公平,凡在松陽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報驗手續,納入稅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 三、對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無法提供注冊地稅務機關有效管理證明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資料的,應視同本地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加強對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的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對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統一印發《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相關事項告知書》,由縣招投標中心宣傳發放。業主單位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必要時可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召開建筑企業、業主、稅務及相關監管部門參與的政策業務輔導會。 五、有關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于發生的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于該建筑施工項目取消一切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本地建筑企業在外承攬工程且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納的,按該項目回注冊地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其他稅費回注冊地繳納的參照執行。對外來建筑施工企業在經營地繳納的所得稅,按其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企業,優惠期限暫定為三年。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七、發改、經貿、建設、土管、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協作,積極配合地稅部門抓好建筑業稅收管理,及時提供相關建設項目資料。在工業企業投資驗收時,要以縣地稅部門管理的建筑業正式發票作為投資驗收依據。 八、松陽縣會計核算中心、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教育會計核算中心等部門把好審核關,在支付建筑工程、康莊工程等建設款項時,必須憑縣地稅部門管理的建筑業正式發票才能支付。 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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