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所稱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僅指在社保機構辦理繳納的保險?企業為職工在中國人壽或中國平安等保險機構購買的補充商業保險是否屬于該文中提及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范疇?可否按照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1、相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并沒有太多全國范圍內的成文的規定,但也并非如商業保險一樣不接受勞動保障部任何監管。許多地方出臺了相關規定,如《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6號)就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是比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同時還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并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是上述符合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沒有經過規定部門的認定或登記,將視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商業保險一樣,不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