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公告[2012]5號 2012.10.2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2號),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其中,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用于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用于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紅字(負數)發票。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專用設備是指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稅控盤(金稅盤)和報稅盤,其中稅控盤用于開具發票,報稅盤用于領購發票、抄報稅、退票和變更發行信息。
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一般性設備,通過市場自主選購。
三、一般納稅人持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新版《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附件)向技術服務單位購買專用設備,稅控盤和報稅盤的核定價格分別為490元/個和230元/個。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出現跨區遷移情形的,繼續使用原有專用設備。
四、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稅控盤系列產品的技術服務時,按核定的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標準收取技術維護費。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統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憑第一套產品有效服務期內的繳費發票復印件減半繳納技術維護費,多套產品可不屬于同一家技術服務單位銷售。
五、一般納稅人購買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和《發票領購簿》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初始注冊發行,載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票限量、最高開票限額、開票機數量購票人員等授權信息。
授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辦理變更發行;需要注銷的,應結清并申報專用設備中已開具發票信息,繳銷未開具空白發票和專用設備(跨區遷移除外),申請辦理注銷發行。
六、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試點實施前已經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系統的一般納稅人,在主管國稅機關重新初始注冊發行后可以繼續通過該系統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自愿重新購買專用設備或專用設備已損壞需要重新購買的,可依照本公告第六條規定執行。
八、試點實施前已經在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繼續使用,其中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在保修期后出現損壞需要重新購買的,可以選擇原金稅卡系列產品或稅控盤系列產品。
九、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的管理要求按照現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的相關文書在未調整前,暫繼續沿用現有增值稅防偽
稅控系統文書。
十、一般納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稅稅控系統,違者將依法承擔責任。
十一、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
(納稅人識別號: ):
根據有關規定,你單位自 年月 日起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照聯系以下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繳納技術維護費時,建議與其簽訂《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技術服務單位: 服務電話: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
技術服務單位: 服務電話:
二、及時登錄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www.fj-n-tax.gov.cn),仔細閱讀“辦稅指南”??“防偽稅控”欄目中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環境》、《增值稅稅控系統使用手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范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內容。
三、自主選購計算機、打印機等稅控系統通用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稅務機關名義、服務便利等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四、購買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和《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注冊發行。自行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保修期為3年。
五、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負責任地配合網上服務質量調查工作或向各級國稅機關投訴反映服務單位存在的技術服務質量問題,投訴電話:12366。
六、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設備,違者將依法承擔責任,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予以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丟失被盜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稅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稅控系統外出開具有關增值稅發票。
______國家稅務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主管國稅機關留存;第二聯交納稅人;第三聯交技術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