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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財稅[2010]886號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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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0]886號 2010.10.17 各市財政局、地稅局、建委(房產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各級財政、地稅、房產管理等部門要密切協作,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并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同時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和工作場所,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已由房產管理部門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備案或存量房登記手續的普通住房,在 2010年11月1日之前辦理繳納契稅的,契稅稅率仍按原標準執行。即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為3%,減半征收。其中,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按《通知》中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三、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主管地稅部門可按以下程序和方法進行“家庭唯一住房”的查詢和確認工作。一是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確認納稅人購買的普通住房,是否為家庭唯一住房。二是無契稅納稅記錄或記錄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戶籍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 面證明材料,確認納稅人購買的普通住房是否為家庭唯一住房。三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無法確定納稅人購買的普通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主管地稅部門按《通知》的有關要求,由納稅人提供書面誠信保證。 納稅人購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申報繳納契稅時,主管地稅部門應要求納稅人據實填寫《家庭唯一住房申報及審核表》(詳見附件),并提供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個人身份證件、結婚證明或單身證明、銷售不動產發票(聯)和主管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對 2010年10月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內又重新購買住房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2010年10月1日前購買新房,并自購買新房之日起一年內再出售原有住房的個人,仍比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住房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住房日期,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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