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解讀稿
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全國范圍內推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決定,從8月1日起我省小規模納稅人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時,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為了規范我省貨運專用發票的代開管理,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快捷的納稅服務,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現解讀如下:
一、《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了保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決定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明確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由于“營改增”試點前使用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屬于普通發票,其管理使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規定,“營改增”后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制度規定,在發票的代開條件、代開系統、代開流程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變化。為了規范我省“營改增”后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管理,同時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快捷的納稅服務,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制定了《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適用范圍
依據《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五十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按照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適用范圍是:主管國稅機關依從事貨物運輸服務,已辦理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為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對象及范圍。
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是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這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付款方索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才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明確了納稅人申請代開的條件費。
納稅人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條件為取得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
1.事先沒有在國稅機關辦理過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前,必須先到其主管國稅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相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登記證時,納稅人除提供《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第7號令)第十三條要求的相關資料外,還需提供開戶銀行賬戶或儲蓄卡原件及其復印件,承運單位或承運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等營運資質有效證明及其復印件。開戶銀行賬戶作為稅務登記中銀行信息維護和繳納稅款的重要信息,是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時必須采集的項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是承運單位或承運個人從事貨物運輸服務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也是鑒定納稅人是否從事貨物運輸服務業的有效證明。按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為納稅人減負的原則,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時,納稅人須一次提供上述資料,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查驗、采集、錄入。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后,納稅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不需再提供上述資料。
2.已在國稅機關辦理過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代開。
(三)規范了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程序。
1.納稅人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填寫方式有兩種:第一種:納稅人可以登陸“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網絡服務平臺”(www.itax.gov.cn),在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輔助系統,進行《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的填寫、打印;第二種:直接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手工填寫《申報單》。
要求《申報單》一式兩份,須加蓋納稅人印章,個人無印章的須簽字。
2.按規定繳納稅款,并取得稅收完稅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持《申報單》和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按《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并取得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稅收完稅憑證。
繳納稅款的方式有三種: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實時扣稅、銀行卡(POS機)劃款和現金。
3.憑《申報單》、稅收完稅憑證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明確了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及用途。
主管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六聯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第一聯:記賬聯,承運人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受票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受票方記賬憑證和第四聯交給納稅人,第五、第六聯主管國稅機關留存。稅務機關在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在貨運專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代開”字樣。
(五)明確了公告施行的具體時間。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