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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適用范圍是哪些?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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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企業無形資產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原財產損失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明確規定,無形資產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財產損失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廢止執行。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資產損失又發布了財稅[2009]57號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都沒有對無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進行明確。在2010年06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國稅辦函[201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采取列舉形式,對企業貨幣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非貨幣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認定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其中并沒有規定無形資產損失稅前不能扣除。 鑒此,只要你公司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真實存在,損失金額可以準確計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辦函[2010]535號規定,無形資產損失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那么這個政策只針對中國移動公司,還是全部納稅人都適用?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屬于正常損失的,可自行扣除;屬于非正常損失的,由于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沒有具體列舉,企業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財稅[2009]57號文和國稅發[2009]88號文規定原則審核批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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