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1年度溫州市區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減免工作的通知
市區各有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減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7]63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稅發[2008]1號)等文件規定,對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地稅部門審批,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利資金)的照顧?,F將2011年度市區水利資金減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免受理條件、減免幅度
2011 年度市區水利資金減免受理條件及減免幅度根據《2011年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優惠政策匯總表》(附件1)有關規定執行。
二、減免受理期限
(一)審批類
企業水利資金減免申請截止時間為2012年7月31日,逾期地稅部門將不再受理。
(二)備案類
根據現行有關文件規定,對銀行業的聯行往來業務收入和保險公司免征營業稅險種的業務收入及下崗、殘疾、退役人員等從事個體經營收入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征前減免備案制,辦理備案不需審批。
三、申請減免需提供的資料
申請水利資金減免在5萬元(含)以下的企業需提供資料一式一份;申請水利資金減免在5-10萬元(不含10萬元)需提供資料一式二份;申請水利資金減免在10萬元(含)以上需提供資料一式三份。
(一)一般規定
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企業申請減免水利資金書面報告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該表從溫州市財政地稅信息網下載,要求統一使用該表式,使用其它表式稅務機關將不予受理)。
(二)特殊規定
1.企業申請減免額度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不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申請減免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提供《企業年度審計報告》,不得加注專為水利資金減免審批使用。
2.符合酌情減免條件的企業(按政策規定可免征的企業除外),提供《2011年度(當年)稅收實際繳納情況表》(附件2)。涉及繳納國稅稅種的,應提供國稅部門出具的當年度納稅證明;涉及繳納地稅稅種的,企業不需提供納稅證明,由地稅部門打印企業當年度稅收入庫記錄資料。
3.符合大宗商品貿易減免條件的企業,應提供《企業銷售毛利率計算工作底稿》(附件3)。
1.附件:2011年水利資金優惠政策匯總表
2.附件:2011年度(當年)稅收實際繳納情況表
3.附件:銷售毛利率計算工作底稿
4.附件: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201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