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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合作協議未滿三年是否補繳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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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企業和吉林大學某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但現在企業被拆遷,不再經營,并且和學校間的合作還未滿三年,我企業是否要補交企業所得稅? 答:財稅[2006]107號文件規定: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稅收政策的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提示:對于您的情況由于您企業的主體消亡,因此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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