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綜合性公司,下設若干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有法人、也有內設機構。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每年按一定比例向總公司繳納管理費。請問,總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總機構收取管理費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對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收取方如果是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則不繳納營業稅。
2.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業,均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對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凡按合同或協議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對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費,應該屬于服務性質的收費,應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3.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管理費。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對中國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的管理服務而支付的管理費,接受方在中國境內,應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