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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建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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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關于“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個人銷售自建的房屋,在繳納營業稅時,只能夠確認其銷售收入,無法確定自建成本。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銷售不動產的原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財稅[2003]16號所規定的購入原價應為購買住房時取得的合法憑證。據此,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時是免征營業稅的,銷售購買的房屋時,應根據取得時的合法憑證按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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