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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個人或企業借款無償使用如何繳納相關稅費?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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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假設雙方不涉及關聯關系)發生借款,借款合同約定無償使用1年,請問企業或個人是否需繳各種稅費? 答: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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