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
按:《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經重慶市政府網約稿,市地稅局針對有關問題作出如下政策解讀:
一、政策出臺背景
隨著經濟發展,我市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以下簡稱股權轉讓)行為日益頻繁,股權轉讓稅收比重越來越大,股權轉讓者從股權交易中獲益較高,已成為非勞動所得項目的主要高收入人群之一。完善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征管是完善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內容和要求,對于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轉讓信息不對稱,轉讓形式復雜多樣,征管難度較大。現有文件對股權轉讓申報期限、申報資料報送、股東變動報告制度的規定不明確;股權交易平價、低價轉讓情況普遍,缺乏有效、規范、操作性強的股權轉讓交易價格評估核定機制。納稅人主動申報少,代扣代繳不到位,納稅遵從度低,稅收流失嚴重,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較大,納稅人亦存在較大涉稅違法風險。
本公告的出臺進一步明確股權轉讓申報期限,規范申報報送資料,建立股東變動報告制度和交易價格評估核定機制,將有效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和完善股權轉讓所得申報和征管,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計19個條款,主要規范了自然人股東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期限及申報提交資料;建立企業變更稅務登記的股東變動情況報告制度;建立評估核定機制和方法;規范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清算管理。
三、熱點問題解答
(一)為什么要確定自然人股東或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完成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繳納(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價款支付時間先于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以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間的次月十五日內為申報納稅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依股權交易各方是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判定納稅申報期限,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由于對股權轉讓交易完成與否的認定條件比較模糊,納稅申報期限無法統一,不利于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和納稅人按時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本公告將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申報納稅期限確定在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次月十五日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價款支付時間先于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以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間的次月十五日內為申報納稅期限,即以工商股權變更登記法定手續完成的次月十五日內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扣繳)義務的最晚期限,這既符合股權轉讓的普遍情況,亦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執行。
(二)為什么要建立企業變更稅務登記股東變動情況報告制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為方便企業執行,本公告要求企業在變更稅務登記時一并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東變動情況。
(三)為什么要引入評估核定機制?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在實際征管中,納稅人申報平價轉讓、低價轉讓情況普遍,稅務機關應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對納稅人的申報情況進行評估和核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列舉了股權轉讓交易價格偏低的情形,并明確規定可以由中介評估核實股權交易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和27號公告精神,本公告對股權轉讓交易價格偏低或無法確定、股權對價支付交易價格偏低、清算資產可變現價格偏低,股權計稅成本無法確定等幾種可能導致股權轉讓所得額偏低的情形,建立了稅務機關評估核定機制,并引入中介機構第三方評估機制,以公平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所得,堵塞征管漏洞。
(1)對企業所得稅查帳征收企業股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引入凈資產評估法。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股權交易基準日或與股權轉讓合同簽定日最接近月份的凈資產狀況進行評估。(2)對股權對價支付交易價格偏低、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資產可變現價格評估偏低的,引入中介機構評估機制。(3)對股權計稅成本無原值憑據或無法準確提供計稅成本的,由稅務機關按賬面價值核定。(4)對核定征收企業股權轉讓收入評估提出參考計算方法。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購入成本+[∑(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交企業所得稅-應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比例來計算。
(四)為什么要規范個人所得稅清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自然人股東在企業進行清算時,也應按規定進行清算。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按股權份額比例分得的剩余資產,超過股權計稅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在分配清算所得時以被清算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相關政策的咨詢途徑
市地稅局公開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