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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入股的無形資產攤銷可以作為研發費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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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投資的無形資產(知識產權),攤銷時,可不可以作為研發費?如果在這個無形資產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改進,攤銷時,可不可以作為研發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 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五、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通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于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702 累計攤銷明確:“企業按期(月)計提無形資產的攤銷,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無形資產攤銷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投資的無形資產攤銷或在原無形資產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改進后攤銷,均應計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而不是研發費。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線法分期攤銷的費用,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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