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燃氣發電機組及零部件的制造與銷售,銷售對象主要為煤礦、能源公司等大中型企業,公司財務核算正規,財務資料健全,會計憑證較多,稽查人員于是決定采用逆查法開展稅務稽查。通過對該公司2011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分析,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其他應收款由年初借方余額715588.72元變為年末貸方余額1023659.44元,根據經驗判斷,其他應收款賬戶余額一般在借方,該賬戶存在明顯的波動。于是,鎖定其他應收款賬戶開展重點檢查。
通過查閱其他應收款明細賬,A煤層氣公司的賬戶引起了稽查人員重點關注。該賬戶借方登記“差旅費”、“柴油款”、“伙食補貼”、“修理費”、“營業稅及附加”等各式費用,貸方登記“保運費收入”,年末貸方余額90多萬元。經翻閱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該賬戶登記的收入及費用,并未結轉入相關科目確認收入或者成本,而是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企業財務人員對此解釋是,公司承包A煤層氣公司固定資產的保養運維工程,因為工程在進行中,價格未最終結算而無法確認收入,暫時掛“其他應收款”核算,收到的“保運費”已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并按照“建筑業”3%適用稅率繳納了營業稅。
稽查人員毫不放松警惕,要求查看企業與對方簽訂的保養運維合同,企業以種種理由百般推脫,經稽查人員耐心說服教育,才提供了相關合同。經審查,合同約定由該公司為A煤層氣公司發電設備提供日常巡檢、應急維修、定期保養、大修,確保發電機組的正常運行,保運承包費用包括零部件成本、人工費用等,并實行按季結算。對此,稽查人員指出,企業對該項業務的處理,混淆了增值稅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應稅勞務,對貨物等有形動產進行的修理、修配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同時,企業對該業務也未及時結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面對事實,該公司不得不交待了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有意將發生的保運費用主動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繳納了營業稅,并將收入及費用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賬戶,企圖蒙混過關的違法事實,案情至此真相大白。稽查局遂依法作出處理追繳該公司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罰款合計62.5萬元。
分析 由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應稅勞務存在的稅率差,企業往往會有意選擇性地繳納營業稅以少繳稅款,而企業利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賬戶通過長期掛賬的方式來掩蓋諸如此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實際工作中也經常會碰到。加強對相關賬戶異常情況的分析,往往會及時發現一系列的稅收違法行為,使稽查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