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取消“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登記不再進行審批。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或其他涉稅事項時直接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是否如實申報代扣代繳稅款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防范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稅法義務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
五、關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柜臺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見附件)。
(二)具體操作規程
1.申請人(轉讓方,下同)負責填寫股權變更的相關事項內容;
2.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登記填寫內容逐筆驗證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3.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填寫的內容;
4.年度終了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三)自2015年起,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按照上述要求對《登記簿》登記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并將主要情況書面上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六、關于取消“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事后備案等方式加強執行豁免歷史欠稅政策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對備案資料進行核實,發現條件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七、關于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和“可用于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后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
因交通運輸業已經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取消“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物流企業確認”事項的相關業務已不存在。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下發后,將石腦油、溶劑油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不需要再對可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采取審批下達計劃的方式進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調和為汽、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的核準”事項的相關業務也已不存在。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和《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文件印發)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已經失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
總局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