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次性收取兩年服務費如何確認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99 |
|
問: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市場服務的企業,一次性收取了兩年的市場服務費200萬元,并開具了200萬元的市場服務費發票。我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收到款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預收賬款 2000000 轉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000 應交稅費——城建稅 3500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1500 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100000 應交稅費——城建稅 7000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3000 貸:銀行存款 110000. 請問我公司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是按會計處理的5.5萬元扣除,還是按實際繳納的11萬元扣除?如按實際繳納的11萬元扣除,納稅調整是在那張表的第幾行?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企業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按會計處理的5.5萬元稅前扣除,無需作為納稅調整。 |
|
|
|
|